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移送執行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繳納期限不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陳先生來電詢問,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因疏忽未依限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有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但為何只收到國稅局通知已更正稅額,却沒有收到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各項稅額繳款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因此延誤超過繳納期限,國稅局會改訂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但於強制執行後才申請更正者,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陳先生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陳先生於112年7月間才向該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該局不會寄發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而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應納稅額33,600元及加計自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即112年2月11日)起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並通知陳先生洽該分署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98111

 中秋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守護廉潔風氣

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維護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於112年中秋節前一週(自9月22日起至9月28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外,暫停外出調(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可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東港稽徵所說明,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舊自住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包括:

<案例一>:林小姐於108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110年12月購買B屋後,於111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

<案例二>:王先生110年12月購買A屋,於112年4月出售,雖於出售前1個月短暫設籍,但經國稅局查得王先生一家人實際並沒有在A屋居住,所以在112年8月購買新屋時,也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額之優惠。

該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後,如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蘇拉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蘇拉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蔡 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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