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欠稅不繳,當心財產被強制執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滯欠稅款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國稅局於移送時將一併提供欠稅人之所得及財產供執行機關運用,並隨時追蹤財產狀況,以掌握財產拍賣時機,保障國庫稅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4,0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陸續徵起1,770萬餘元,截至107年底,公司名下僅餘數筆無人應買或查有高額抵押權無拍賣實益之不動產,追欠行動祇能暫時停擺。

鑒於近年來臺南市房地產交易狀況熱絡且價格不斷攀高,國稅局為積極徵起欠稅,秉持鍥而不捨精神,隨時追蹤分析欠稅人名下賸餘財產執行之可行性。最近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發現,甲公司賸餘財產依目前市場行情價格,應該有拍賣實益,於是主動聯繫案屬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重啟不動產拍賣程序,終於在112年底將不動產全數拍罄,成功再徵起欠稅款1,10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欠稅人名下之不動產,國稅局除隨時掌握市場脈動,評估拍賣實益供執行機關運用外,對於無人應買之不動產,也可聲明依底價承受以抵償欠稅,籲請欠稅人主動繳清稅捐,以免名下不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或由國稅局聲明承受,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網路銷售年貨,請留意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隨著網路科技發達及後疫情時代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模式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銷售,農曆新年期間,透過網路銷售年貨情形更是熱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無實體店面」的個人賣家,應留意辦理稅籍登記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蝦皮購物及露天拍賣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購買節能電器若發生退換貨,應繳回已領取之減徵貨物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領取退稅款,嗣如有退換貨情事,依規定應向原核定退稅國稅局申請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之稅款。

該局說明,節能減碳是國際間重要課題,為達我國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再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於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減徵貨物稅,嗣因發生退換貨致有重複申請退還貨物稅情形,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事。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退換貨時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並向公庫繳納,倘未依限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退換貨時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112年3月5日購買1臺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之新電冰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於同年月30日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嗣甲君於同年4月5日向廠商退貨,同年4月10日主動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且依限繳回,甲君繳回退稅款符合上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亦減少國稅局後續徵收等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嗣若有退換貨情事,須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其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前開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依財政部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乙及12歲女兒丙,乙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丙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2歲)〕,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112年1月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之遺產稅,其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另113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是項每年可加扣金額由50萬元提高為56萬元。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3215日至同年315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擬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或不希望家戶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事項,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免出門免排隊,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服務之申請項目及方式整理如附表: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利息所得,依據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因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惟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 60,000 元, 1 天薪資 2,000 元(60,000 元 /30 天)〕,甲君於112 年4 月間接受14 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 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 元× 10 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蔡 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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