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1日啟動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因疏忽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及菸酒稅,為避免發生違章情事,該局彙整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六)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2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3426日開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3)年4月26日開始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2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進行歸戶,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假日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蔡 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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