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

統一發票金額開錯追不回免驚,免罰條件看這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邇來接獲大賣場詢問,新進員工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元輸入為105,000元,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會多繳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實務上營業人偶發生因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以上例而言,金額為1,050元)申報繳稅,免予處罰。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俾免受罰。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民眾購買房地如有價款折讓,嗣出售須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者,應注意取得成本要減除折讓金額,以免虛列成本,致須補稅且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房地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可列報減除之取得成本為原購入該房地實際支付之金額,因此,購入價款如有折讓,因折讓金額並未實際支付,自不能列為取得成本,如以購入買賣契約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將會因虛列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出售107年間向建設公司購入之A屋,甲君購入之買賣契約書所載房地價款為1,400萬元,但甲君與建設公司在簽訂買賣契約書後,雙方協議追減買賣價款4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之房地價款僅1,000萬元,所以甲君在出售A屋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取得成本僅能申報1,000萬元。甲君如果以購入之買賣契約書價款1,400萬元申報,將導致虛報成本400萬元,同時漏報課稅所得400萬元,甲君持有A屋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甲君將被補稅140萬元並按違章情節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買入房地如有折讓價款,於出售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遭處罰鍰。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也不論有無所得,都應該在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所稱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即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為準,但如果房地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所以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此種因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房地者,屬於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的交易,即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24日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2年5月1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應於112年5月16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6月14日前)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倘甲君未依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房地交易課稅所得701,292元,按稅率20%計算核定應納稅額140,258元,並視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經法院拍賣的房地,雖然不是民眾自願性買賣交易,但仍屬房地移轉交易,房地原持有人應注意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受罰。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的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重購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一、出售舊房地及購置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

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新、舊房地均為自住用途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新舊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指出,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先購後售者,則須在辦理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請扣抵應納稅額。至於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吳小姐109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11月6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吳小姐於112年4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且A房地及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由於重購B房地價額1,500萬元小於出售A房地價額2,000萬元,故吳小姐僅可依重購價額比例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時已繳納之稅額15萬元〔20萬元×(重購B房地價額1,500萬元÷出售A房地價額2,000萬元)=1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33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節氣已近寒露,不過秋老虎發威,各地氣溫仍高,很多民眾會選擇清涼飲品來解渴,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為提升市場占有率,無不絞盡腦汁推出新飲品吸引消費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產製飲料品廠商,自113年3月1日起,不論新、舊飲料品的包裝標籤,除原規定應標示的項目外,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該局表示,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原規定,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的名稱及產製廠商的名稱、地址。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112年2月23日修正該條文,新增國內產製飲料品的標示另應載明產品編號,又考量部分產製飲料品廠商需重印標籤或仍有庫存包材,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請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自行檢視,所產製的飲料品包裝是否已標示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於113年2月29日前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備查。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歷年申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亦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而計算投資損失時,必須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尚須注意該筆投資成本是否曾已列報損失,以免重複列報。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5年間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千5百萬元,乙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2千1百萬元,嗣乙公司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清算分配款5百萬元,故甲公司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9百萬元(3,5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實現者為限及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且要注意需扣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損失重複列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租稅優惠三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單身的張小姐105年12月16日購買A房地並於同日遷入戶籍,後來在110年12月16日將戶籍遷出,112年9月1日出售A房地,因張小姐戶籍登記未滿6年,故出售A房地時,無法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此外,實務發現有民眾誤以為上開設籍只要是直系血親設戶籍即可,因此只由父母或已成年的子女設籍,致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留意,申請前述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前開三要件,缺一不可。

納保官協助解決稅務爭議

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考量民眾便利性,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轄各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稅人如有稅務爭議,可以就近尋求納保官協助。

該局日前處理一件納保申請案,甲公司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後,除被補稅,還被裁處營業稅罰鍰10萬餘元,甲公司負責人向納保官尋求協助,主張因事業剛起步,經朋友介紹進口一批冷凍食品銷售,惟銷售狀況不佳,沒售出的食品因逾保存期限無法繼續販售也已丟棄,被處以罰鍰實在無力繳納。經納保官了解後,雖然本案核定裁罰的緣由及法令依據並無錯誤,但仍為甲公司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納保官就甲公司申報資料仔細研析後,發現甲公司進口所繳納的進項稅額並未全數申報扣抵,故建議甲公司可以補申報進項稅額作為留抵稅額,並申請以留抵稅額抵繳罰鍰,以減輕現金繳納的壓力,進而順利解決甲公司無力繳納罰鍰的困境。

該局指出,自設置納保官以來,透過納保官居中協調後,確實解決許多稅捐爭議,也獲得民眾滿意的評價。為賡續強化納稅服務,該局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供民眾電話或書面聯繫,同時也提供線上申請的路徑連結,以多元化管道方便民眾查詢及運用,該局納保官也竭誠提供協助,為納稅者權益把關。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中,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小犬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小犬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200萬元特獎及2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今(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已於9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開立的中獎發票計有2張200萬元特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表示,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永康區茗茗香飲料店及臺東縣成功鎮台灣中油加油站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及佳里區全聯福利中心開出,消費金額介於25元至217元不等,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籲請中獎民眾,於今年10月6日至明年1月5日到指定兌獎據點領獎。

為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南區國稅局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使用該APP,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各店家的會員卡,以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歸戶到手機條碼,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中獎時,如已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利用該APP能兌領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500元、800元獎;如於領獎前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則全部獎項均可透過該APP兌領,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蔡 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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