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100萬元,A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