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贈與為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由受贈人負擔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即擬制遺產),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本次修法係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依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改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對各受贈人發單課稅。換言之,修法後對受贈人課徵遺產稅,其納稅義務人不一定具備繼承人身分,也就是受贈人縱非法定繼承人(如媳婦、女婿),或已拋棄繼承及喪失繼承權等,仍負有納稅義務,俾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額5,000萬元(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丙及媳婦丁之財產1,000萬元及5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兒子丙等2人,全案遺產稅額200萬元。依修法後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部分,應對兒子丙發單課徵遺產稅4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媳婦丁發單課徵遺產稅2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其餘遺產稅140萬元(200萬元×3,500萬元÷5,000萬元)則以全體繼承人(即配偶乙及兒子丙)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於修法生效日(115年9月13日)以後死亡者,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述特定親屬之財產,該受贈人為受贈財產部分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行為完成後,出賣人再買回,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民眾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櫃)股票,已報繳證券交易稅,但尚未完成過戶,如果出賣人再買回該股票,可否申請退還繳納之證券交易稅,或是免再代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其交易行為已完成,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對出賣人課徵,其稅捐負擔能力係表現在交易行為,於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即交易行為完成,已足以表彰負擔證券交易稅之能力。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該有價證券買賣經代徵人依規定代徵繳納稅款後,並不會因嗣後股款未付或未辦理過戶等理由而認為該交易行為尚未成立,出賣股票交易行為既已成立,即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至於出賣人再將該股票買回,已屬另一個交易行為,於交易行為完成時,仍應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買賣雙方需謹慎確認交易,交易完成即應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如對相關稅捐法令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