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 近期部分營利事業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縮減生產規模,甚而將部分生產線上設備暫停使用,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3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計提列折舊,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50萬元,甲公司112年下半年受經濟景氣影響,產量鉅幅下滑,致該機器設備閒置未使用,故甲公司就該設備僅提列112年上半年折舊25萬元,並於113年下半年景氣回升機器設備恢復使用時,續提113年下半年折舊費用25萬元,經稽徵機關發現其112及113年均未依查核準則規定按年提列折舊,乃輔導其更正補列112及113年度折舊費用,各增加2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如未依規定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遞延於以後年度補提。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