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之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政機關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政機關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14年度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開單補徵,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4年12月10日,甲君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於115年1月12日申請復查。惟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業經郵政機關於114年11月25日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政機關,甲君雖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政機關領取,惟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4年11月25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是甲君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復查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115年1月9日為最後一天),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政機關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政機關領取,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5日起提供下載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自8月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月12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省時又便利,並請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