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隨著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會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下載,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2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2張1,000萬元特別獎分別由臺南市新市區一沐日飲料店及嘉義市東區台灣電力公司開出;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歸仁區三井OUTLET停車場、嘉義縣朴子市統一超商及屏東縣潮州鎮寶昌餅店開出;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屏東縣潮州鎮全聯福利中心開出,民眾僅消費30元至55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別忘了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