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死亡者符合規定由他人列報扶養,則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由其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務必確認所得資料之完整性,以免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避免遭補稅處罰。
中古車商銷售二手車,記得誠實開立發票
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中古車商勿心存僥倖,如有銷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應依前揭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60萬元(30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跑,符合條件者可免報、免繳!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申報,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其餘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按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需繳稅、免申報」及「免繳稅、免申報」的適用對象如下:
一、需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若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免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繳納暫繳稅款,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