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須留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以免因不諳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4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5-6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7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4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特別獎由嘉義縣民雄鄉羅記民雄肉包店開出;4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統一超商與柳營區中油加油站、嘉義市西區中油加油站及屏東縣屏東市萬佳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開出;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嘉義市西區嘉鄉豆腐店、嘉義縣新港鄉御可香飲料店及屏東縣屏東市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開出,民眾僅消費60元至1,50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8月6日至115年11月5日止,請於期限內領獎。
為響應節能減碳,民眾消費已逐漸習慣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並綁定手機條碼,透過兌獎APP「載具歸戶」功能,將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日後使用上述載具消費索取之雲端發票,均可在兌獎APP查詢,方便管理發票。另為使兌獎APP提供更快速穩定之服務,115年7月1日升級改版上線,提供快速登入、自訂首頁、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設定、雙語及無障礙介面等功能,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瞭解法令規定,致發生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法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