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結婚旺季到,幸福與幸運發票一起帶回家!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亦是結婚旺季。近年來新人對婚禮的儀式感與客製化服務日趨重視,相關消費亦明顯升溫,從喜帖、婚禮小物、禮盒、佈置道具,到婚宴會館、攝影與新秘服務等,形成完整的「婚禮經濟鏈」。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平台與社群商家興起,不少新人會透過網路平台、小型工作室或社群商家選購婚禮用品,而只要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應該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因該貨物或勞務透過網路交易就有所不同,且近年來不少婚禮用品商家已採用電子發票,消費者只要提供載具即可完成索取發票,不僅環保減碳,還可享有中獎機會加倍(有專屬獎)、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獎金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等多項好康。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每次索取統一發票,就多一次中獎機會,可為新婚生活增添小確幸,亦可透過捐贈發票方式支持公益團體,讓結婚喜悅延伸至社會各個角落。
繳稅方式更多元,逾期稅單線上繳納更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稅單,民眾逾繳納期限,除親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但逾期繳納之核定案件,如已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及屬分期繳稅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線上方式繳納逾期稅單,納稅義務人仍須負擔每逾期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王先生因一時疏忽,忘記於115年1月26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本項新措施,王先生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其中1種繳稅管道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可適用本項便民繳稅措施之繳款書會載有相關使用說明,但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超過繳納期限30日,就無法運用線上繳納之便利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