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該局溫馨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王先生因被任職的公司扣押薪資,來電詢問原因,才知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薪資、金融存款、其他債權及動產、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欠稅未繳清,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