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國稅局與執行分署主動關懷 跨機關協力輔導企業順利繳清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身體或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秉持「關懷為民、輔導優先、依法執行」原則,主動協助欠稅人解決問題,除能順利徵起稅款外,亦能提升政府機關「執行有愛」的優質形象。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稅款新臺幣200餘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隨即對第三人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銷項貨款或工程款),經A公司回報,因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工程驗收,致未給付工程尾款及保固金。
該局乃主動與甲公司負責人聯繫,得知其因身體健康問題,未能配合A公司驗收工程。經與執行分署協調,由記帳士協助甲公司處理後續工程驗收、開立發票等相關帳務工作,合力想方設法協助甲公司解決困境,順利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經濟弱勢者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陳明情況,切勿置之不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