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3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1,000萬元特別獎由屏東縣屏東市全家便利商店開出;2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柳營區統一超商及北區葡吉食品有限公司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由屏東縣內埔鄉全家便利商店開出,民眾僅消費55元至40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止;中獎發票之中獎人如以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
該局強調,為提升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民眾以手機下載使用兌獎APP,先設定領獎帳戶,再透過載具歸戶,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店家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前揭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如有中獎均可利用兌獎APP兌領,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