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5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3-4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5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2張1,000萬元特別獎、5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2張1,000萬元特別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及嘉義市西區嘉楠風華酒店開出;5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與永康區之統一超商、東區農會超市、永康區統一速邁自動販賣機及臺東縣臺東市麥當勞開出;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臺南市安平區統一超商、佳里區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嘉義市東區台灣電力公司開出,民眾僅消費25元至6,299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6月6日至115年9月7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10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保官主動協助解決稅捐爭議,保護納稅者權益
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積極主動協助民眾解決稅捐爭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A房地,惟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時,甲君並未提出說明,遂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0萬元。嗣後甲君提起復查,納保官審閱時發現甲君持有A房地已9年,遂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甲君在A房屋設籍已連續滿6年且未查得該房地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甲君實際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6年,將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於是主動聯繫甲君,協助其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經原處分單位重新審認,核定甲君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8萬元。本案因納稅者不諳法令規定,經由納保官主動協助,大幅降低納稅者租稅負擔,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
該局指出,自設置納保官以來,透過納保官居中協調後,解決許多稅捐爭議,也獲得民眾滿意且正面的評價。為賡續強化納稅服務,該局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民眾電話或書面聯繫,同時也提供線上申請的路徑連結,以多元化管道方便民眾查詢及運用。該局納保官竭誠提供協助,為納稅者權益把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