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工具,提升交易便利性,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持續推動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輔導營業人數位轉型,並同時享有實質稅負減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果行支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未達規定標準(如附表),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者,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商號於臺南市永康區經營便當店,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今(115)年1月銷售額增加至25萬元,甲商號即導入行動支付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經核准後,只要沒有停止適用租稅優惠的情形,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底均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且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115年2月15日起開跑至115年3月16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4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該局近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該局特別提醒,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