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納綜所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月10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1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6月2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1日的餘額僅有5,000元,且陳先生在6月10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2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有購買電動車需求的民眾,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荷包。
該局提醒民眾,購車前可先向車商確認相關租稅減免是否已反映於車價中,避免後續產生認知落差,保障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