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整理,讓您掌握變動,輕鬆報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展開,為利營利事業能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及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一)有鑑於結算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係計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之計算附表,刪除該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二)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於資產負債表增訂1543欄「投資性不動產」及1423欄「礦產資源」之累計減損欄位。
(三)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子法規,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10-1頁、第A14頁等頁次,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等2項抵減項目,並修正相關計算及說明。
(四)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投資人得自114年度起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頁、第A8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等頁次,新增股東投資抵減申報欄項。
(五)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之2規定,調高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114年9月8日前為教育部)專戶之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2頁增訂相關計算及說明,並以捐贈收據開立日期作為新舊加成比率計算依據。
二、配合國家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政策,114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小型長照服務機構,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並依服務型態訂定純益率標準,包含「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9%、「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相關書表及附件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115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報稅服務,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臨櫃申報需求,請於115年5月4日至6月1日期間前往國稅局辦理。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相關調節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得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但於該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時,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按分配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新加坡A公司6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新加坡A公司持有設於日本B公司100%股權。113年度日本B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1億元、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甲公司於計算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時,以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日本B公司投資利益1億元(即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直接持股比率100%),列報該CFC公司盈餘為0元。
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日本B公司股東會於113年5月1日決議分配股利5,000萬元,依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該筆決議盈餘分配數,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數,並於分配日所屬年度(即113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而甲公司漏未調節該筆已實現投資利益5,000萬元,致短漏報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5,000萬元及CFC投資收益為3,000萬元(即5,000萬元×6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CFC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除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外,尚須留意轉投資事業是否決議盈餘分配,如年度中決議分配,無論是否匯回,均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並將該投資損益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確實依法申報CFC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中小企業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只要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達書審純益率標準,並依限完成申報繳稅者,即可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特別整理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適用要件,並確認申報的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標準是否正確,切勿因錯誤填報而使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事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權益。
114年度報稅新制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多項新制及新措施,彙整如下: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去(113)年調增3千元。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總人數,計算之「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是該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
四、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該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訂定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按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五、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者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四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由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升級健保卡元件,其與現行KIOSK作業環境存在相容性問題,考量民眾資訊安全,自115年起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所得及扣除額查詢碼與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款單服務;但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或以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取得查詢碼。
租屋族看過來!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
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設籍於臺南市且名下擁有一間自用住宅 房屋,但其目前在臺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其114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4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
該局提醒,租金扣除資料不在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手機報稅免排隊,讓您在家e指(easy)稅!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由於今年報稅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不提供臨櫃申報及查調所得服務。民眾想在第一時間完成報稅,可多加利用網路報稅系統或手機報稅,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也不用耗費時間及精神到國稅局排隊等待,隨時隨地輕鬆、快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省時又easy!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報稅,財政部持續精進及優化手機報稅系統,讓民眾不再受限電腦網路報稅,民眾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搭配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綜合所得稅報稅系統,就能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估算表內容無誤,返回報稅畫面,檢視基本資料及填寫繳(退)稅方式後,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編修所得、扣除額等資料,亦可點選「編修資料」,依指示步驟,即可完成報稅。另如須繳稅,可利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及「信用卡繳稅」等線上繳稅管道,民眾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及稅款支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的手機門號如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也可擇一採用「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後,進入手機報稅系統,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今年針對手機報稅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525萬元,獎項豐富有現金及電子禮券,最高獎額現金5萬元,中獎名額共有19,586名。「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佳選擇,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注意相關規定!
報稅期間將屆,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無收入的已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認為只要親屬沒工作、沒收入,就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謀生能力」應符合財政部核釋之認定原則,並非僅以是否有收入作為判斷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若僅為單純失業、待業在家或無薪假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工作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要件。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如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4年度為213,000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且失業多年之胞妹乙君免稅額97,000元,乙君雖與甲君同住一家,惟甲君未能提示乙君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否准其認列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申報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