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又倘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以繼承發生日114年為例),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由此,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1月30日死亡,甲有3名子女乙、丙及丁,乙有1子女A,丙有2子女B及C,丁有1子女D,另A、B、C及D皆未成年,依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僅丙拋棄繼承權:
丙之下一代(B及C)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乙及丁,乙及丁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12萬元(扣除額56萬元x2人)。
(二)乙、丙、丁皆拋棄繼承權:
由乙、丙及丁之下一代A、B、C及D共同繼承,A、B、C及D雖皆未成年,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x3人)。
該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孫子女共同繼承,可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然此舉與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4年9月1日開始,為期1個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但若符合特定情形者,可免辦暫繳申報,或免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營利事業按照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可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