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近年來許多納稅義務人透過人力或財產的結合,來擴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提升大眾福祉,對於此類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為300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爰就其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執行100萬。嗣於112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113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114年尚餘25萬元應執行,若至114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結餘款300萬元計算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之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最近有網友分享,將中獎發票放在口袋裡,因天氣炎熱工作流太多汗,導致發票模糊,連QR-code也看不清楚,大嘆中獎獎金飛了!統一發票中獎是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但如果發現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該怎麼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如果是「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錯失中獎機會,該局鼓勵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多使用雲端發票載具(如手機條碼、會員卡等)儲存雲端發票,除可減少紙張浪費外,還可以自動對獎,更多1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14年5-12月期每期100萬元獎30組、2千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會錯過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
民眾如有手機條碼申請或統一發票兌獎相關問題,可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現在換車更划算!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延長、再加碼!
為促進車市景氣、活絡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了延長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外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分別可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2,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實施後,民眾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汽車最高可退稅100,000元;機車最高可退稅6,000元,該2項優惠措施規定及須符合條件詳列如附表「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如有買車需求的民眾要把握此退稅優惠,以減輕購車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省時又便利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配偶、子女,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省去奔波各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申領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繁瑣程序,省時又便利。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於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倘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也不用擔心,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利用其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金融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為通行憑證;或採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系統,鍵入基本資料,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的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上沒有列出的財產,自行於系統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在家完成遺產稅網路申報。
該局呼籲,繼承人多利用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符合者要記得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確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前揭「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查詢常見問題Q&A。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同年10月間購買B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A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間將重購之B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5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