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每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以受贈 人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或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月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11月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法定延遲利息,課稅大不同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 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也就是,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因此,委託人將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委託人持有財產之性質,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委託人死亡時,已非該信託土地之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應留意農地信託後相關遺產稅之徵免規定,以免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喪失免稅優惠。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