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30萬元以下者免實地勘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丹娜絲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為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之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災害損失勘查)線上申請,附件已完成上傳者,免再寄送紙本,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114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經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所以核定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