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進入倒數,善用手機報稅還可參加抽獎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展延至今(114)年6月30日,統計至6月16日止,全國約有83.51%民眾完成申報,距截止日只剩12天,請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把握最後的時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並疏散人潮,各地區國稅局在申報期最後5天上班日中午不休息(即今年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6月30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在6月30日晚上12點以前完成申報上傳即可。今年手機及網路報稅新增點選下載「稅額估算表」,只要確認資料正確,返回報稅畫面,檢視基本資料及填寫繳(退)稅方式後申報上傳,就能快速完成申報,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更不用到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詢碼,免出門、免安裝APP,即可輕鬆完成申報。民眾採用手機完成申報,並於抽獎活動個資聲明勾選「同意」,就可參加「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抽獎活動,總獎金525萬元,名額高達19,586名,頭獎5萬元獎金等您拿喔!
最後該局提醒,有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於今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代收,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採用手機或網路申報者,在結算申報期限(114年6月30日)內,可直接透過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配合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及防杜規避稅負,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予計入:
一、設立未滿5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核定函在有效期間內。
三、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未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
該局舉例,A公司111年5月27日登記設立,於113年2月22日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效期間為發文日起2年內。甲君為創始股東持股40%,其於113年12月25日將全部持股出售。交易日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甲君交易股權時,雖公司設立未滿5年且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之2年有效期間內,但因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已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因此,甲君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倘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自110年7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個人倘有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也應留意是否屬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如符合規定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罰。
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是第2年辦理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申報,去年部分營利事業因未於申報期限內檢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亦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提示,致影響其CFC盈餘之計算及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CF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倘無法依限提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需依限檢附前開文據,始得選擇適用「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當年度盈餘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申報CFC損益時,查得甲公司雖於結算申報時,列報其投資之CFC A公司112年度虧損600萬元,但因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CFC 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 A公司之財務報表供國稅局查核,依CFC辦法規定,甲公司於認列CFC投資收益時,該CFC A公司虧損數額於未來10年內無法自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隨著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進入尾聲,營利事業如未能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如期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選擇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申請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請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維護租稅優惠權益
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可按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若符合一定要件者,還可享有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但如因疏忽申報程序,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則申報案件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受前開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採委託會計師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應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於申報期限內送交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但若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以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雖於113年5月30日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由簽證會計師於申報書封面簽章,惟遲至113年7月10日始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甲公司送交日已逾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附件送交末日(原為113年6月30日,因假日順延至113年7月1日),甲公司11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尾聲,請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如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也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請注意容易誤解二件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第一,誤以為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點,一律按調高後起徵點判斷: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
第二,誤以為經營實體店面只要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就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自113年10月起於網路銷售文具商品,113年10月至114年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7萬元、9萬元、8萬元及9萬元,依行為時113年度「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113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林先生誤以為114年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徵點已調高,其每月銷售額均未達調高後起徵點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又如果林先生同時經營實體店面,就必須在實體店面對外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與營業稅起徵點無關。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